2013年党风廉政教育宣传材料汇编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管理员来源:
党风廉政教育宣传
学习材料
2013年 第二期 中共四川大学纪委编发
反对“四风”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开展好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着力点。“四风”之中“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表现最为直观,也是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党和党的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形象、影响力和凝聚力。
中央纪委强调,纠正“四风”必须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推进。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临近,本期简报以中央治理“四风”,特别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歪风以及严禁借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等禁令为切入点,汇编中央四部门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学校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曝光台”集中公布的各省区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等内容,推荐给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研读。
希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反对“四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分配秩序、构建公平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基础上,做好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解释沟通。各级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将各项要求贯穿和体现到具体行动中,特别是要从中央纪委通报和各地纪委近期查处的一系列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推动相关禁令和规定在我校全面实施,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努力以新精神、新面貌、新形象促进全校作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目 录
(监察部令第31号 2013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川大财〔2013〕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建设节约型校园,规范全校各单位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以下简称“三公”)行为,认真做好学校“三公经费”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四川大学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大委〔2013〕5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委[2013]13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校〔2011〕34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大外〔2012〕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务出国(境)
公务出国(境)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务活动使用学校拨付的经费出国(境)的费用。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联合培养等不属于“三公经费”中公务出国(境)范畴,将依照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的要求处理。
1.由学校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含各类挂靠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心、学会等组织)组织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其费用可以在学校财政拨给各单位的经费中报销;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公务出国(境)活动,其费用在各单位其他经费中报销。
2.严格控制各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的活动,只有符合国家及学校关于公务出国(境)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的公务出国(境)的费用才能报销,并以公务出国(境)的任务批件为准,限在批件中指定的经费项目中报销。无明确合作对象、无实质性合作内容、无预期合作效果的出访活动不予批准。
3.严格控制公务出国(境)的时限。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和目的国数量,原则上一次出访1国不超过7天,出访2国不超过12天,出访3国不超过16天。每人每年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部分分管外事工作的人员除外)。
4.严格控制公务出国(境)的人数。除国家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组织的出国(境)交流访问团组一般不得超过5人。人数在5人以上的, 需提前至少3个月填写《四川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表(团组)》,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和人员资格审查。
二、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费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拨付的经费因公务活动购置或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特种车辆如垃圾车、交通运输车、警用车、救护车、洒水车等不在公务用车费用统计范畴中。
1.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校内各单位现有车辆进行清理,核实车辆属性。严格执行《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川大校[2011]34号)文件规定,控制公用车辆的购置。以《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川大校[2011]34号)文件为准,对文件不允许购置公车而由于历史原因实际拥有这种性质的车辆的单位,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底,应按学校规定做好该类车辆的处置,达到报废标准或报废年限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未达到报废标准或报废年限的车辆,交由学校统一处置。
2.对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公务车实行年度运行费定额控制。学校在其前三年公务用车平均运行费基础上压缩10%,确定公用车辆运行费年度定额,单独立项,据实报销,超额不报。
3.对不允许购置公车而由于历史原因实际拥有这种性质的车辆的单位,学校在其前三年车辆运行费的基础上压缩50%,确定其车辆运行费年度定额,单独立项,据实报销,超额不报。
4.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报销因公务发生的临时租车费(禁止连续长期租赁车辆)和出租车费。各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该类费用。大额租车费须提供租车合同及详细用车说明,出租车费应建立使用台账备查。
5.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公车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使用公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做好公务用车记录,建立公务用车经费台账,学校纪检部门每年将组织检查。公车应专人使用,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明确车辆存放地点。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应及时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及时报废。
6.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以前学校的文件规定各课题组和个人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其运行费不纳入学校“三公经费”统计,也不得在单位经费中报销。该类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出现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费用)由课题组及个人承担。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底,相关课题组应按学校规定做好该类车辆的处置。校内经济目标单位参照学校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三、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拨付的经费接待校外相关单位人员的活动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1.学校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建账,预算管理,超额不报。从2013年9月起,在校外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支付。
2.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校外接待,一律要经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大额的必须经过审批。
3.公务接待中严禁赠送高档礼品。由于特殊原因举办的一些大型公务活动,若需赠送纪念品,需由报销人写明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报账。
4.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娱乐活动。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5.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举行的大型会议需按照会议预算开支,报账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会议预算、会议决算等资料。
6.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7.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8.各单位使用其它经费组织的专家讲学、评审等学术活动,餐费报销等参照本款第2条的办法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纪念会、茶话会、联谊会、庆祝会、总结会、表彰会等,如确需举办,一般安排在校内召开。如需在校外举办,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会议明细开支等资料。
四、加强“三公经费”的监督
各单位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每年必须在单位“双代会”上公布,并将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班子考核内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细则,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及在全校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川大委〔2013〕37号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以学校领导干部作风和机关作风建设的良好成效,带教风、促学风,全面建设优良校风,根据教育部《关于俭朴隆重庆祝第29个教师节的通知》(教师函[2013]3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在全省高校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紧急通知》(川教工委函[2013]22号)的精神,现将学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好的作风安排好“三节”各项工作
1.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勤俭节约、求真务实的原则组织好“三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各项活动;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群众,认真倾听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切实帮助教职工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难题,把尊师重教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2. 庆祝“三节”不搞大张旗鼓的庆祝活动,必要的活动尽量在校内举行,不得借庆祝“三节”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滥发津贴补贴等。要把提倡节俭办“三节”庆祝活动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的重要抓手,力戒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
3. 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要积极引导学生和家长通过电话、短信或贺卡等方式问候教职工,坚决劝阻学生及家长向教职工赠送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广大教职工要自尊自励,自觉做到不收取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二、坚决杜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4. 校内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自觉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学校有关教职工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教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不得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假补贴;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严禁校内各单位用公款购买预付卡;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教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不得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以各种名目给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得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规定核算津贴补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等。
5. 校内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近年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凡不及时整改、继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者,学校将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清退收回相关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
6. 校内各单位、全体在职干部和教职工要切实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在全省高校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对照清退范围,检查自己有无需要清退的会员卡,并及时完成清退工作。
7. 纳入本次清退范围的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会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教职工的会员卡除外。
8. 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清退的干部和教职工,均应于2013年9月20日之前,由本人如实填写《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见附件1),交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各单位负责填写本单位的《单位会员卡零持有报告》(见附件2)和《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作出“零持有”报告,于9月24日前报校纪委办公室;会员卡清退工作完成后,由校纪委办公室对专项清退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并填写《单位会员卡零持有报告》(见附件2)和《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9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纪工委。
9. 校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退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承办机构,落实责任人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清退、做出表率,并督促本单位教职工严格对照检查,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对隐瞒不报、收多退少、边退边收,以及清退活动结束后个人再持有、收受或使用清退范围内会员卡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各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擅自透露和向社会公布清退活动的有关情况,防止出现负面信息和媒体炒作。
10. 校纪委办公室要对全校开展专项清退活动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做到“零持有,零报告”。对清退工作滞后、不按时上报统计表的单位,以及填报报告弄虚作假的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 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略)
2. 单位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略)
3. 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
四 川 大 学
2013年9月5日
1.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曝光一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为进一步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6日推出“曝光台”,集中发布和报道了各地区各部门查处的一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安徽、青海、云南、贵州、广西、河北等省区,包括:
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副镇长肖某某工作日午间饮酒滋事;安庆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六安市公路局党委书记程某某、纪委书记周某等人公款聚餐;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副局长程某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员李某某上班玩游戏。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私用警车前往山西探亲;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司法所所长杜媛用公车接送孩子;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德志公车私用;黄南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哈卫东私用公车去西宁拜年;西宁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巡防员何源酒后驾车出事;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第一民族中学副校长陈少华上班期间饮酒打人。
云南省红河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冯云公车私用;丽江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秦朝富赌博;文山州广南县曙光乡原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玉斌参与殴打收费员;昆明市宜良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借成立之机收取礼金;玉溪市澄江县农业局公款聚餐。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江责任区刑警队某民警索要“办案费”;沿河县和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以到贵阳考察学习为名组织6名工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大操大办婚宴;安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违反规定中午饮酒;遵义市红花岗区违规配备超标准公务用车;习水县司法局某党组成员、副局长上班时间打牌;纳雍县雍熙镇政府某副镇长上班时间打麻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以工作交接为名公款吃喝。
河北省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兼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贪污、挥霍公款、收受礼金;深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公车私用,并外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德县住建局节前突击花钱、滥发实物;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大操大办嫁女“回门宴”;抚宁县安监局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违规发放加班补助;石家庄市桥东区建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私设“小金库”;盐山县边务乡计生办巧立奖励名目发放岗位补助、手术补助等;永年县姚寨乡东河东堡村党支部书记挪用占地补偿款购置轿车;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变换名目开票发放购物卡;内丘县内丘镇寺上村“两委”干部公款旅游;永清县韩村镇政府公款吃喝。
日前,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强调要进一步严明纪律,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
6起典型问题是:琼中县财政局局长用公款宴请个人朋友等,被免去党内和行政职务,由本人上缴招待费用;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总经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超标费用;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责任人受到追究;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组织80余名干部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参观景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赤壁市地税局“两节”期间乱发物资补助,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所发物资补助已全部清退;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大摆宴席,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被免职处理,前汪村党支部书记受到撤职处分。
通报指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制定八项规定,坚持改进作风从自身做起,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和求真务实、狠抓作风转变的坚定决心,为全党作出了表率。各地区各部门相应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党的纪律绝不允许的。
通报要求,要令行禁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等待观望、“避风头”等心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一级带一级,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通报强调,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必须认认真真抓,持之以恒抓,咬牙做下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利用专项治理、行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等载体,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实效。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强化制度执行刚性。
通报强调,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能走形式、搞变通。要以严格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据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同时经济上予以退赔。要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3.中央纪委通报8起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日前,中央纪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通报指出,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8起典型问题是: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违规公款吃喝,院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动费用由院党委成员个人承担;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带领16人公款吃喝玩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费用被责令由相关人员个人承担;四川省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考核工作期间公款娱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并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10名工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责令退赔旅游费用;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受的礼金、购物卡被予以追缴;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其子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0名违规使用警车参加婚宴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收缴。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维护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今年3月,中央纪委曾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日前,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对近期查处的三起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11个典型问题分别进行了通报。
此次通报的这三起案件分别是: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王奇(副厅级)受贿案;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区委书记张连钢(副厅级)受贿案;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原副主任刘健,双滦区西地乡原党委委员、副乡长,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崔艳春受贿案。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11起典型问题包括: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兼县土地整理中心原主任贪污、挥霍公款、收受礼金问题;深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公车私用,并外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问题;承德县住建局节前突击花钱、滥发实物问题,等等。
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件和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近日,青海省纪委通报了今年以来该省查处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青海省21条措施精神的典型问题。
通报的典型问题包括: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公车私用问题、果洛州玛沁县第一民族中学副校长陈少华上班期间饮酒打人问题、西宁市大通县黄家寨镇司法所所长杜媛公车接送孩子问题、西宁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巡防员何源酒后驾车肇事问题、果洛州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德志公车私用问题、黄南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哈卫东公车私用肇事问题。
该通报同时披露了有关处理结果:1. 玉树州委决定给予周建林免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玉树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志刚进行诫勉谈话。2. 玛沁县监察局决定给予陈少华行政警告处分。3. 大通县监察局决定给予杜媛行政记过处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4. 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公安分局决定对何源予以辞退,对邀何源一起吃饭喝酒、乘坐何源酒驾警车的派出所民警杨文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天带班领导派出所教导员李小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 班玛县公安局责令马德志在全局民警大会上作深刻检查,追缴违规使用警车有关费用,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撤销其所担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6. 黄南州林业局党组责令哈卫东作出书面检查,免去其副局长职务,并在全州林业系统进行通报。
通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铁面执纪,纠正“四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青海省21条措施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教育、管理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据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典型问题,要快速介入,迅速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9月5日,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的典型问题,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防止和克服“四风”,坚决防止和克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对执行中央和省委各项规定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等不良现象。
通报的6起典型问题是:颍上县国土资源局部分干部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并致人意外死亡事件,未参与饮酒的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局办公室副主任闫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被撤职;主任科员刘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地籍股股长盛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午餐费用和死者赔偿金均由参与者个人支付。五河县东刘集镇副镇长肖某某工作日午间饮酒滋事问题,肖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将按法定程序撤销其副镇长职务。安庆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问题,何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等由何某某个人承担。六安市公路局党委书记程某某、纪委书记周某等人公款聚餐问题,程某某、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将按程序免去两人党内职务。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副局长程某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程某某被免职处理。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员李某某上班玩游戏问题,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强调,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同时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省纪委、监察厅近期将重点围绕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第5轮明察暗访,加大对顶风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同时,省纪委、监察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20家省直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发布会上,安徽省纪委、监察厅提出,欢迎群众监督,欢迎媒体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匡正社会风气,回应群众期待。
7月30日,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全省近期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11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通报指出,中央八项规定和河北省办法颁布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明显。但是,仍有个别单位和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将近期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11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兼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贪污、挥霍公款、收受礼金问题。尚义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深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公车私用,并外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问题。深州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大队长职务处分,给予市公安局分管出入境管理大队的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承德县住建局节前突击花钱、滥发实物问题。承德县纪委对该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主管财务工作的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住建局将违规发放的实物全部折价收回。
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大操大办嫁女“回门宴”问题。唐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抚宁县安监局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违规发放加班补助问题。抚宁县纪委给予该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该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取消安监局2013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收缴全部违纪资金。
石家庄市桥东区建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私设“小金库”问题。桥东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小金库”余款及退回款项上缴财政。
盐山县边务乡计生办巧立奖励名目发放岗位补助、手术补助等问题。盐山县纪委对该乡党委副书记、代乡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计生办主任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追缴。
永年县姚寨乡东河东堡村党支部书记挪用占地补偿款购置轿车问题。永年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变换名目开票发放购物卡问题。路南区纪委给予该处处长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上缴财政。
内丘县内丘镇寺上村“两委”干部公款旅游问题。内丘县纪委给予该村村委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他3人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全部违规资金。
永清县韩村镇政府公款吃喝问题。永清县纪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韩村镇财政所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参加用餐的其他3名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韩村镇财政所所长承担全部花费。
通报强调,对上述11起典型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自觉性。要进一步严明纪律,确保中央和河北省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始终保持惩治的高压态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以工作交接为名公款吃喝违规问题发生后,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自治区纪委立即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日前,自治区纪委对违规问题作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经查,2013年7月29日,龙胜县一部门新任领导报到,县委书记唐天生与其他县领导商定安排工作聚餐。当晚,龙胜县在家的县四套班子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等36人参加在某酒店的聚餐,共4桌,总计消费3626元。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天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少荣,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德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龙胜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参加公款聚餐人员个人承担餐费。
自治区纪委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引以为戒,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相关要求,令行禁止,坚决纠正“四风”,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任何借口用公款吃喝。
日前,贵州省纪委对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引以为戒,把作风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通报指出,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出台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作风转变。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无视规定、违反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7起典型问题是:
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江责任区刑警队某民警索要“办案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索要费用如数退还。
沿河县和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以到贵阳考察学习为名,组织6名工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责令退赔旅游费用。
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大操大办婚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职务。
安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违反规定中午饮酒,被诫勉谈话。参与人员被通报批评。
遵义市红花岗区违规配备超标准公务用车,省纪委对区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成将该车按规定公开拍卖。遵义市纪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
习水县司法局某党组成员、副局长上班时间打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参与人员受到行政记过和降级处分。
纳雍县雍熙镇政府某副镇长上班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参与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2013年以来,省委领导多次对加强作风建设,特别是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国家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打麻将等作风方面突出问题作出批示,充分体现了省委抓作风建设,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态度,坚持不懈地抓好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以严明的纪律保证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为促进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边学边查边改,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严格要求,云南省纪委通报近期该省各地查处的5起典型问题。
中央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后,云南省委及时制定了实施办法。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得到改进,文风会风明显好转,公款吃喝得到遏制,迎来送往明显减少,干部群众反响良好。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5起典型问题是:
红河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冯云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7月25日至28日,冯云私自使用本单位公务车辆携家人从蒙自到大理游玩。红河州委决定免去冯云红河州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职务,红河州纪委给予冯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秦朝富赌博问题。2013年1月21日21时许,秦朝富在丽江古城区一茶室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部“五条禁令”专项检查组会同古城公安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共7200元。丽江市委决定辞退秦朝富,丽江市纪委给予秦朝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给予秦朝富罚款500元的处罚。
文山州广南县曙光乡原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玉斌参与殴打收费员问题。2013年7月31日下午,王玉斌妻子在广南县城北坛路段因临时停车收费问题与收费管理员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即打电话告诉王玉斌。王玉斌邀约其亲属驾车赶至北坛路段后,用手挽住收费管理员肩膀质问,其亲属乘机对收费管理员进行殴打,收费管理员挣脱后又被追上殴打,造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广南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调解,王玉斌补偿给收费管理员各种费用人民币共计3万元。广南县委决定免去王玉斌曙光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职务,广南县纪委给予王玉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昆明市宜良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借成立之机收取礼金问题。2012年12月14日,宜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宜良县春城花园酒店召开宜良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成立座谈会,受邀请的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诊所等115家单位参会,收到礼金135766元。宜良县纪委给予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王刚党内警告处分;所收礼金全部退还。
玉溪市澄江县农业局公款聚餐问题。2013年1月25日,澄江县农业局利用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之机,安排下属站所提供自产大米、畜禽、蔬菜等,邀请职工家属和涉农相关单位等400余人就餐,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澄江县纪委对澄江县农业局局长王留东和党总支书记张义丹进行诫勉谈话。
《关于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典型问题的通报》指出:上述5起典型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体现了改作风“言必信、行必果”的决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要令行禁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云南省委实施办法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上通报的5起典型问题,有的公款大吃大喝,有的公车私用,有的借机收取礼金,其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云南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精神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等待观望、“避风头”等心理,切实增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从严要求,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一级带一级,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精神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实效。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制度执行刚性。要推进信息公开,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配备、因公出国(境)等情况按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总结宣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效做法、经验及先进典型,用正能量助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精神各项工作。
三要加大惩戒力度,雷厉风行正风肃纪。执行规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能走形式、搞变通。要以严格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和网络反映的重大典型问题,速查速办,回应社会关切;对实名举报反映的典型问题,组织力量,认真查办。要选择典型案件定期通报,进行警示教育,坚决维护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公车私用、上班时饮酒打人、酒后驾车肇事……8月30日,青海省纪委通报6起公职公务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青海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21条措施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
这6起案例包括:今年2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私用警车前往山西探亲,在一景区被拍照并在网上曝光。事发后周建林在对玉树州信访局和网民答复中,隐瞒身份,虚假答复。玉树州委决定给予周建林免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院检察长潘志刚进行诫勉谈话。
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司法所所长杜媛用公车接送孩子。2011年9月以来杜媛长期用警车在西宁接送孩子入托。大通县监察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全县通报。
此外,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德志公车私用,被网上曝光,班玛县公安局给予撤销其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等处分。黄南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哈卫东私用公车去西宁拜年,中途翻车,损坏车辆,黄南州林业局党组免去其副局长职务。西宁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巡防员何源酒后驾车出事,损坏车辆,3人受伤,城西区公安分局决定对何源予以辞退,对邀何源一起喝酒并乘坐其酒驾警车的派出所民警杨文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当天带班的派出所教导员李小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第一民族中学副校长陈少华上班期间饮酒打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安徽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19件 处理32人
9月5日,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情况。据了解,今年以来,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163个明查暗访组,针对公款相互宴请和公车私用问题开展了4轮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1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32人。
会上,安徽省纪委新闻发言人就今年以来查处的5起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30条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这5起典型问题是:五河县东刘集镇副镇长肖某某工作日午间饮酒滋事问题;安庆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问题;六安市公路局党委书记程某某、纪委书记周某等人公款聚餐问题;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副局长程某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员李某某上班玩游戏问题。
安徽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意识,坚决防止在执行中央规定和省委要求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严明的纪律维护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9月16日,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引以为戒,把中央和省委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通报指出,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制定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个别人无视规定,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6起典型问题是:
禹城市张庄镇校办负责人违规午间公款聚餐饮酒,禹城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聚餐费用,并在全市通报。
龙口市财政局副局长为其子大操大办婚礼并借机敛财,龙口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日照市人防办主任违规使用3辆公务用车、公车私用、违规占用民营企业车辆,日照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违规使用特殊标识车辆走访,淄博市周村区纪委分别给予3名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市通报。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公车私用,东明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全部费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驾驶员公车私用,省质监局给予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有关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并在系统内通报。
山东省纪委通报强调,上述问题的处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体现了坚决改进作风、严格执纪的决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切实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坚定性,令行禁止,坚决纠正“四风”。当前特别要坚决刹住中秋节、国庆节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作为经常性工作,加强督查,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9月17日,江西省纪委对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通报强调,党风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中央和省委抓作风转变的坚定决心,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定不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做到即查即纠,立改立行,严防作风问题反弹。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班子、带队伍、作表率,从我做起,树好标杆,一级做给一级看,以自觉行动推动作风转变,以优良作风带动政风民风。
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和省委领导的示范引领下,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规定,做了大量工作,得到广大干部群众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全省党风政风明显转变。但仍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党性意识和政治观念淡薄,无视中央和省委的三令五申,我行我素,甚至以身试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执纪,对顶风违纪问题进行了坚决查处。其中,4起典型问题是:
南昌市林业局副局长违规酒后私自驾驶套牌公车肇事问题。经南昌市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提名免去其南昌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昌县政协副主席、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大操大办女儿“升学宴”问题。经抚州市纪委、广昌县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职务。
定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经定南县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定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赣州市纪委将该案在全市进行通报,并追缴参与人员旅游费用上缴财政。
青原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参与赌博问题。经青原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其青原区政协党组副书记、统战部部长职务;经吉安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提名免去其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通报强调,“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全省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坚决刹住违规收送“红包”不正之风,坚决刹住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等不正之风的规定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要铁面执纪,依纪依法彻查严处,绝不姑息,绝不袒护,绝不手软。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增强执纪监督的震慑力,为建设江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12.辽宁省纪委通报10起党员干部作风问题查处情况
某干部违规购买使用超标车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某镇5名干部违规办酒席,给予其中4人党内警告、1人行政警告处分……9月16日,辽宁省纪委公开通报了10起通过民心网举报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查处情况。
今年以来,截至8月31日,群众通过民心网反映涉及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共331件。民心网对331件诉求问题中线索较为清晰的148件举报问题分转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认真查办,查实党员干部作风问题73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行政警告处分4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免职1人,辞退2人,收缴违规违纪款63.81万元。
据民心网负责人介绍,自辽宁省启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来,各地区、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民心网平台主动查找问题,听实话,接地气,把群众诉求当镜子,把群众意见当良药,把群众当医生。辽宁省委学习实践办、省纪委监察厅通过民心网开设窗口征集群众意见。辽宁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政法委、省计生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主动上门到民心网“领”群众的诉求问题,了解群众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反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利用群众通过民心网反映的举报线索,快速、严厉查处和纠正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辽宁省纪委在通报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坚决纠正“四风”,认真开展“五排查、五整治”活动,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民心网平台,掌握民情民意,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和网络反映的重大典型问题,速查速办,回应社会关切;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典型问题,组织力量,认真查办,公开通报。
下一步,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辽宁省纪委监察厅依托民心网开设了党员干部作风问题举报通道,专门受理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举报问题,公开受理,公开反馈查处结果。具体举报流程:登陆民心网(www.mxwz.com)点击首页右侧[党员干部作风问题举报通道]进入举报窗口,按照表单要求提交具体举报内容即可。
辽宁省纪委通报的10起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如下:
(1)沈阳市于洪区纪委查处某街道干部违规购买、使用超标车问题。区纪委对该街道原任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该街道现任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该街道党工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三辆超标车上交区财政部门。
(2)沈阳市辽中县纪委查处某镇动监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公车私用问题。辽中县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3)鞍山市台安县纪委查处某单位两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户索要物品问题。台安县纪委责令两人作出书面检查,退还物品。该单位扣除该二人季度奖金240元,停止工作7日,停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4)抚顺市纪委查处某工商分局局长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招待费和部分干部旅游问题。抚顺市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97790元。
(5)抚顺市新抚区纪委查处某区价格监督检查所副所长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经销商联系客户收取好处费问题。新抚区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规款12850元。新抚区委组织部免去其副所长职务。
(6)本溪市桓仁县纪委查处某街道计生办收会费发放购物卡问题。桓仁县纪委监察局收缴违规收取的22050元会费和63张购物卡,并对该街道计生办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7)阜新市纪委查处阜蒙县某镇党委副书记借乔迁之机大摆酒宴违规收取礼金问题。阜新市纪委监察局收缴违规收取的4400元礼金,并责成该镇党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8)盘锦市盘山县纪委查处某镇5名干部操办酒宴违规收取礼金问题。该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中4人党内警告、1人行政警告处分;收缴违规收取的礼金72000元。
(9)朝阳市建平县纪委查处某镇司法所所长操办女儿婚宴违规收取礼金问题。建平县纪委监察局收缴违规收取的礼金3150元,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10)朝阳市建平县教育局查处某小学校长、体育教师与退休教师工作期间赌博问题。建平县教育局给予该小学校长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校长职务;给予该体育教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退休教师党内警告处分。
因违反规定参加由私营企业老板支付费用的奢靡娱乐活动,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文晓平等6名领导干部被分别给予撤职、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群众举报,山西省纪委调查核实,2013年8月7日晚18点多,文晓平与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检察长常向东、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书民、太原市晋源区农委主任范永生、太原市晋源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翟俊宏及该局副局长张晋宏等分别乘坐或驾驶单位公车或私家车,到某私企内部食堂聚餐。餐后,文晓平一行又分别乘坐两辆公务车于当晚20点15分去到某商务娱乐会所唱歌娱乐。期间“歌厅小姐”陪唱。进入歌厅10分钟后,张晋宏离开回家。其余人一直唱歌到当晚23点25分离开歌厅。歌厅消费由某私企老板用现金支付。调查未发现文晓平等人有其他色情活动。
文晓平等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全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顶风违纪,影响十分恶劣。经研究,决定给予文晓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依法撤销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给予常向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依法罢免其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给予李书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依法撤销其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给予翟俊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太原市晋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职务;给予太原市晋源区农委主任范永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张晋宏做出深刻检查,由当地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已提出明确要求,要从这起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起高度警觉,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据新华社电 四川省纪委日前通报了4起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多名干部被查处。
(1)荥经县委书记蔡中违规决定购置办公用房案
近日,省纪委对群众举报荥经县违规购买别墅用于县级机关办公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经查,去年7月,蔡中提议并决定由县国资公司以每套36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10套别墅,经装修后用于县里13个部门办公。另外,蔡中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今年9月初,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决定对蔡中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2)合江县白米乡副乡长刘及贵大办宴席收取礼金案
今年5月1日,刘及贵在县里九阳荔都酒店为儿子大办婚宴,共摆宴席81桌,有部分机关干部和村干部参加,刘及贵还通知了部分管理对象,共收礼金12.17万元。8月,经合江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及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程序免去其党政职务。
(3)夹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江龙组织公款旅游案
去年12月,经李江龙同意,质监站部分职工以年休假的名义报名参加旅行团外出旅游,每人自费1000元,剩余部分由质监站下属单位检测所垫付。同月10日,检测所向旅行社转账支付了5万元旅游款,后以“管理费用”的名义予以报销。今年4月,夹江县纪委给予李江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参与人员自行承担旅游费用。
(4)文县环境监测站站长陈松吃拿卡要、索要财物案
去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在兴文县开发的商品房竣工,向县环境监测站申请验收监测。因该公司要求取得监测报告的时间紧,陈松提出除监测费外,还要收取1.5万元加班费。该公司随后送给陈松1万元,并承诺在出具监测报告后再付5000元(案发时尚未支付)。随后,陈松将收取的1万元以加班费的名义在站内职工中发放。今年3月,陈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川省纪委要求,各地要以此为鉴,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